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械罚〔2015〕100021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康弘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平安里口腔诊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康弘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平安里口腔诊所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5774980-6
法定代表人:殷晓波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对北京永康弘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平安里口腔诊所(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单位诊室及仓库内发现标示由河北省任丘市长江牙钻机厂生产,产品注册号为冀沧食药监械(准)字2009第1060045号,生产日期为2013年2月23日,有效期两年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一箱,共计200包,均已过期。上述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的货值金额为16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