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械罚〔2015〕100012号
案件名称:北京伊美康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伊美康医疗美容门诊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144974-2
法定代表人:张忠义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3月4日,我局对北京伊美康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在该单位手术室发现外包装标示由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医疗器械注册证:国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3660590号,批号:20120711,失效:201407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输液器”8支,现已过期,货值金额为6.2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