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械罚〔2015〕100018号
案件名称:北京博美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医疗美容诊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博美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医疗美容诊所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5466234-2
法定代表人:徐向民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3月23日,我局对北京博美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医疗美容诊所(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单位手术室发现由浙江京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医疗器械注册证:国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3150515号,规格:0.5×38TWSB,批号:111210,失效年月:201412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10支,已过期,货值金额共计10.00元。该单位购进上述医疗器械时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2条第1款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