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械罚〔2015〕70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顺义区妇幼保健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顺义区妇幼保健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海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顺康路1号的北京市顺义区妇幼保健院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医院口腔科现场见该企业持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在其口腔科操作台上见康民牌医用棉签 [豫新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1640090号、生产日期分别为:2012年12月05日和2011年6月5日,有效期均为二年数量各1包,生产企业:新乡市康民卫材开发有限公司];荣康牌医用棉签[豫长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1640226号、生产日期:2012年12月05日,有效期两年、生产企业:新乡市荣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包;多聚甲醛干髓材料[国食药监械(准)字2007第3630569号、生产企业:武汉大学口腔医学院口腔药物材料厂,生产日期:121219,有效期:二年]1瓶;一次性无菌冲洗器5ml[医疗器械注册证:鲁威食药监械(准)字2005第1660003号、生产企业: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失效日期11年12月]34支;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 [注册证号:京药监械(准)字2010第1060287号、生产企业:北京山富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3年1月17日,有效期二年]26个,超过保质期。以上涉案物品均已当场拍照取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3年12月24日从北京华康永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入生产日期为121219的多聚甲醛干髓材料1瓶,一直放在口腔诊室备用;当事人于2009年5月7日从新乡市康民卫材开发有限公司购入一次性无菌冲洗器5ml 2200支,口腔科领用了1700支,1666支已经在有效期至内用完,剩余34支放在操作台上;当事人于2013年5月22日从北京华康永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入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1000个,974个已在有效期内使用,剩余26个一直放置备用;当事人从新乡市康民卫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2日购入生产日期2011年6月5日的“医用棉签”90000根,于2012年12月28日购入生产日期2012年12月5日的“医用棉签”90000根,口腔科分别于2011年10月11日,2013年1月4日各领用3000根,其中5910根已经在有效期至内用完,剩余90根放在操作台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医用棉签3包,每包30支,每支购进价格0.01元,合计:0.90元;一次性无菌冲洗器5ml34支,每支购进价格0.45元,合计:15.30元;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26个,每支购进价格为0.35元,合计:9.10元;多聚甲醛干髓材料1瓶,每瓶购进价格40.00元;以上涉案产品合计共65.75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