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械罚〔2014〕29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丰台长峰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丰台长峰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24373-2
法定代表人:汪文杰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北京丰台长峰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产品:齿科咬合纸(标示上海荣祥齿科材料有限公司(原青浦尼康齿科器械厂)生产,注册号:沪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1630252号(更),生产批号:110501,有效日期:201304。每盒20本)。上述齿科咬合纸于2013年1月25日从北京佳加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2盒(40本),购买价格8.00元/盒,共计16.00元。在该产品已过有效日期的情况下,该单位仍然继续使用该产品。第一次使用过期以后的该产品的时间是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8月21日产品过期期间共使用了4本,使用价格为0.40元/本;剩余30本未使用。34本过期的齿科咬合纸货值金额13.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