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械行罚[2015]02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体检中心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体检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波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北京市体检中心于2014年4月18日从北京志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订购了40盒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甲胎蛋白/癌胚抗原定量检测试剂盒(流式荧光发光法)(标示生产企业:上海透景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沪食药监械生产许20051249号,生产批号:MT131001,96人份),购进价格为1728.00元/盒,购进总金额为69120.00元。在2014年5月13日至2014年5月28日期间,北京市体检中心丰台体检部使用了12盒上述甲胎蛋白/癌胚抗原定量检测试剂盒(流式荧光发光法)。该单位使用上述甲胎蛋白/癌胚抗原定量检测试剂盒的使用单价为40.00元/人份,即3840.00元/盒,使用总金额为人民币46080.00元。剩余的28盒上述产品已经被我局扣押。该单位使用上述甲胎蛋白/癌胚抗原定量检测试剂盒(流式荧光发光法)违法所得共计2534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四十二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