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械罚〔2015〕48号
案件名称:北京名众门诊部使用超过保质期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名众门诊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朱先锋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24日我执法人员对北京名众门诊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门诊部检验室见冰箱内存放有紫荆牌牙科琼脂基水胶体印模材料【3型;注册号:苏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2630318号,批号(生产日期)1110312,有效期:3年】10支已经超过有效期。经查,上述器械是该诊所于2013年1月4日从北京鑫康达仁医疗器械销售中心购进的,共购进一盒(32支),价格为12元/支,对患者原价使用,上述器械过期之后未对患者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牙科琼脂基水胶体印模材料3型1盒(剩余10支);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