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械罚〔2015〕440113 号
案件名称: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管庄东里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管庄东里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637096-5
法定代表人:黄中红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16日, 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试剂包清洗液A”(医疗器械注册号:湘长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1400063号)已过保质期,上述产品生产日期为2014年8月7日,保质期6个月,现场对其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8月22日从北京兴盛力天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购进了1桶上述产品,容量为5升(L),进货单价为1709.4元,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用于清洗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当事人于2015年2月7日至2015年2月16日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期间,共使用了过保质期的上述产品1升(L),剩余1.5升(L)。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854.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