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140014号
案件名称:徐忠可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徐忠可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7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海户屯小区8号楼南面的精武鸭脖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徐忠可经营的精武鸭脖未能出示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调查核实2014年07月10日至2014年07月30日,徐忠可经营的精武鸭脖未能出示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只销售鸭脖、鸭翅,发现违法生产经营的鸭脖8根,鸭翅10个。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因营业时间短,没有购买货架等工具。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共获利75.6元,没有交过税,因此没有其他扣除,故违法所得为75.6元,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