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 械 罚〔2015〕100033号
案件名称:北京益淞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益淞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86175602
法定代表人:刘萍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4日,我局对北京益淞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单位经营场所医疗器械存储柜中发现标示制造商为“天津杏林书院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证号为“津食药监械(准)字2005第2270002号”,规格为“Φ0.17X7mm”,有效日期为“2010.05.29”,批号为“070502”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针灸针”10盒,现已过期。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