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械罚〔2015〕100053号
案件名称: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40082381-5
法定代表人:王阶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于2014年11月使用定量激发试验主机进行肺功能测试,在免费测试了3名科室工作人员后测试了6名患者。上述医疗器械定量激发试验主机未依法注册。经查该单位的定量激发试验主机是由供货商委托售后技术人员在介绍肺功能测试系统时临时配置的,在我局现场检查前已由售后技术人员拆除并回收。6名患者共计收费1800.00元(6人次×300.00元/人次)。违法所得1800.00元,货值金额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