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械罚〔2015〕100014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燕子医疗美容诊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燕子医疗美容诊所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7236011-3
法定代表人:张宪奇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3月10日,我局对北京金燕子医疗美容诊所(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在该单位手术室发现外包装标示由上海联辉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注册证号为沪食药监械(准)字2006第2011031号,批号为2K0401的医疗器械“无菌手术刀片”41片,生产日期2010年3月,有效期显示于2013年3月过期。该单位购进上述医疗器械“无菌手术刀片”的货值金额为7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