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械当行罚【2015】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所使用医疗器械未定期检验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40091212-1
法定代表人:徐希胜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6月9日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使用的日立7180型自动生化分析仪未按规定要求时限检验校准。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6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8条第1款第6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