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械罚〔2015〕100022号
案件名称:北京齐安堂口腔门诊部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齐安堂口腔门诊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8576235-7
法定代表人:梁光强
主要违法事实: 我局对北京齐安堂口腔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单位诊室发现标示生产企业为丹东康宁药业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证号为辽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630100号,规格35克/支,限用日期及批号为2014060101的医疗器械“康齿宁牙齿抛光膏”2盒,截至现场检查上述医疗器械已过期。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