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械罚〔2015〕100027号
案件名称:北京极致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极致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8282923-3
法定代表人:郭波
主要违法事实: 我局对北京极致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单位诊室抽屉中发现标示生产单位为“上海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齿科材料厂”,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3630114号,批号2013.01,保质期2年,净含量15mL的医疗器械“聚羧酸锌水门汀(液)”2瓶;标示生产单位为“上海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齿科材料厂”,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3630114号,批号2013.01,保质期2年,净含量30g的医疗器械“聚羧酸锌水门汀(粉)”1瓶,截至现场检查上述医疗器械已过期。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