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械当罚(2015)300003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顺义区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纪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顺义区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光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顺义区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纪录制度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