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械当罚【2015】100001号
案件名称:延庆县精神卫生保健院从未依法备案企业购进二类医疗器械“骨质疏松治疗仪”案
当事人名称:延庆县精神卫生保健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好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1月3日举报人反映延庆县精神卫生保健院从无经营资质的公司购进II类医疗器械,举报人要求查处。2015年1月15日现场检查发现“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一份;项目名称:延庆县精神卫生保健院2014年精神卫生专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货物名称:平板式数字化x线摄影系统(DR)、动态血压检测仪、动脉硬化检测仪、脑血流图仪、中央监护仪、数字式骨密度骨龄测定仪、骨质疏松治疗仪;买方:延庆县精神卫生保健院;卖方:北京金茂元亨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签署日期为2014.12.12。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