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械当罚〔2015〕07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阳光平安门诊部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阳光平安门诊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8839755-1
法定代表人:苏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抽查该单位使用的的以下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清创缝合包(生产日期20150310、注册号:苏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50768号),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带针(批号20150402,产品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3151422号),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表面抗体、e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检测试剂盒(乳胶法,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3400678号,批号2015060007)。该单位未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上述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经查,该单位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2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8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