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械罚〔2015〕180013号
案件名称:北京艾丽斯妇科医院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涉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艾丽斯妇科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平安
主要违法事实: 经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3月12日对你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医院正在使用注册号为国食药监械(进)字2012第1404259号的“缓冲液”,规格4X 10OML,批号E280083,数量1盒。使用期限2015年2月,已过有效期限,该缓冲液的销售价格598元/盒,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共计598元。你医院也未能提供过期“缓冲液”的进货查验记录,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2条第1款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8条第1款第2项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