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顺)食药监械当罚〔2014〕23002
案件名称:北京爵冠口腔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口腔诊所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于志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于志华
主要违法事实: 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2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8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4-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