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械罚〔2015〕070006号
案件名称:北京科电微波电子有限公司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科电微波电子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01932-7
法定代表人:吴忠
主要违法事实:公司生产的二氧化碳激光治疗仪未按规定对企业注册产品标准中的4.8“冷却系统要求”项目进行出厂检测。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