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械罚〔2015〕07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健鹤宝科贸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半导体激光治疗仪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健鹤宝科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7470459-7
法定代表人:贾俊飞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报告书显示:北京健鹤宝科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半导体激光治疗仪(型号为:SOH-I,编号为:17717),被检验项目中4.2.1b)激光输出功率不符合YZB/京0284-2013注册产品标准,检验结论为:综合判断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第四十五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三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