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械罚〔2015〕100009号
案件名称:北京奔奥新技术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奔奥新技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80289245-0
法定代表人:王莉莉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奔奥新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电脑中频治疗仪(型号:BA2008-II型,出厂编号:131006169)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按GB9706.1-2007及YY0607-2007检验,结果“19连续漏电流和患者辅助电流”检验项目中的“患者漏电流”项和“56.3连接-概述”检验项目中的c)项均不符合规定,该产品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于2013年2月24日组装生产了一批次BA2008-II型电脑中频治疗仪(出厂编号为131006166-131006195)共30台,2013年2月27日进行了出厂检验。其中编号为131006169的电脑中频治疗仪于2014年3月18日销售至四川唯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最终经销至四川省中江县人民医院,并被抽检。截止2014年4月8日,上述30台电脑中频治疗仪已全部售出,销售单价不一,销售金额合计31500.00元。在获悉该批次产品检验不合格信息后,北京奔奥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着手进行召回其已售出的该批次问题产品,截止2月14日共销售退回了25 台该批次BA2008-II型电脑中频治疗仪,出厂编号分别为131006166、131006167、131006168、131006172依次顺延至13100183、13100186依次顺延至13100195。我局依法对存放于北京奔奥新技术有限公司库房的该25台产品(折合人民币26500.00元)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就地封存。故,该公司生产销售该批次BA2008-II型电脑中频治疗仪的实际所得金额共计5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