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罚[2015]23-1号
案件名称:北京益高美科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出厂医疗器械进行检验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益高美科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79636207
法定代表人:刘威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6日,我局对北京益高美科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活化凝血时间与凝血速率检测仪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的20台活化凝血时间与凝血速率检测仪出厂检验报告所列的4.6功能检验结果为“/单项结论为空白,出厂检验报告中显示未对4.6功能进行检测,与注册产品标准不一致,涉嫌违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