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械行罚[2014]46号
案件名称:北京自然美光学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自然美光学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99287-2
法定代表人:周振宇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自然美光学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软性亲水接触镜(批号:20130105)的违法所得2400.00元;3、并处罚人民币10000.00元。以上2、3项合计人民币124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