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食药监械罚〔2015〕050046 号
案件名称:安科乐康(北京)诊断技术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医疗器械数字心电图机(型号:PEP-1000 编号:P1130004)案
当事人名称:安科乐康(北京)诊断技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951394-3
法定代表人:李济宏
主要违法事实:安科乐康(北京)诊断技术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医疗器械数字心电图机(型号:PEP-1000 编号:P1130004),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6号)第三十七条,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6号)第三十七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