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械罚〔2015〕100028号
案件名称:北京龙华友会科技有限公司阳光友会口腔诊所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龙华友会科技有限公司阳光友会口腔诊所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3029488-1
法定代表人:叶友会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从2015年4月6日开始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密云县阳光街773幢1号对外从事生产定制式义齿活动,截止到2015年5月20日,当事人共生产过义齿7次,合计生产了金属制义齿210颗,生产后以10元/颗的价格对外销售给乡医,共销售190颗,剩余20颗未售出;生产了活动胶托义齿35付,生产后以60元/付的价格对外销售给乡医,销售了30付,剩余5付未售出,合计货值金额为4200元,违法所得为3700元。无剩余生产义齿的原料。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