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当罚〔2015〕360003号
案件名称:北京朗丽兹西山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朗丽兹西山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6461018-6
法定代表人:王宝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9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丰智东路13号北京朗丽兹西山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后厨的已消毒餐饮具米饭碗、骨碟进行无菌采样,并委托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对抽检样品米饭碗、骨碟进行检测。2015年9月24日我局收到由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编号为№国WTX1508067-02和№国WTX1508067-03的检验报告,一式两份,共四份。检测样品米饭碗、骨碟大肠菌群(纸片法),个/50c㎡,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为检出,大肠菌群一项不合格,依据GB14934-199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我局于2015年9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样品米饭碗、骨碟的检测报告,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0条第4款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