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当罚〔2015 〕260161号
案件名称:郑小群(北京郑小群小吃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工作案
当事人名称:郑小群(北京郑小群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郑小群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1月24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妫水南街28号的北京郑小群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该企业的负责人郑小群陪同检查,现场出示该企业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件号为(京食药)餐证字2015110229001292。工作人员王小强等4人不能出示健康证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