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当罚〔2015〕04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0001486-0
法定代表人:邓勇
主要违法事实:你单位向消费者提供的长方浅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上事实有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No 020-JCSP150088)为证。违反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