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当伐[2015]260030号
案件名称:王长荣(北京振兴清香园饭庄)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工作案
当事人名称:王长荣(北京振兴清香园饭庄)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荣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7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百莲路12-6(商业楼)的北京振兴清香园饭庄进行监督检查。该企业的负责人王长荣不在现场,由员工张富青陪同检查,现场出示该企业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件号为(京食药)餐证字2013110229002478。现场发现主食间厨师吴瑞珍不能出示健康证明正在加工馒头。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第1款
处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