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当罚〔2015 〕260162号
案件名称:李爱军(北京延庆县妫水北街马兰拉面)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工作案
当事人名称:李爱军(北京延庆县妫水北街马兰拉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军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1月24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区(菜园南街11号)的北京市妫水北街马兰拉面快餐店进行监督检查。该企业的负责人李爱军不在现场,由从业人员张秋云陪同检查,现场出示该企业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件号为(京食药)餐证字2015110229001281。工作人员李心培等12人不能出示健康证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