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当罚〔2015〕260018号
案件名称:朱延明(北京市好小子家常菜馆)经营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未查验其经营资质未索取消毒合格凭证案
当事人名称:朱延明(北京市好小子家常菜馆)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朱延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1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南菜园二区25号楼西侧商业楼的北京市好小子家常菜馆进行监督检查。该企业的负责人朱延明不在现场,由经理吴锐陪同检查,现场出示该企业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件号为(京食药)餐证字2014110229000350,现状发现外包装无标识的集中消毒餐饮具1箱,吴锐不能提供其使用的集中消毒餐饮具供应企业的资质和消毒合格凭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