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20004 号
案件名称:郭超林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郭超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郭超林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公民举报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龙头井胡同44号(以下简称该地址)的餐馆涉嫌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2015年3月2日执法人员李明远(57020075)、刘冬梅(57020041)到该地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地址的经营者郭超林正在加工菜品,未见你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你承认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调查,你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3月2日违法经营期间,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人民币515.00元(500.00+15.00),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500.00元。在调查期间,你无法提供违法所得相关证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