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字[2014]52号
案件名称:北京二兴益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二便利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二兴益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二便利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高黎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二兴益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二便利店进行抽样送检,2014年5月27日我局接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31400001108的报告表明北京二兴益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二便利店抽检的白糖蒜苯甲酸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为不合格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2月28日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刘一村村民委员会南200米北京顺天恒丰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白糖蒜用于经营,批次为2013年10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规格为205g/袋,购进数量是5袋,进货价格是1.5元/袋,进货款合计7元,上述白糖蒜共进货一次。至2014年7月9日被查获时止,上述白糖蒜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是2.5元/袋,销售款合计12.5元。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2.5元,违法所得为5元,当事人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