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药罚【2014】62号
案件名称:使用与国家标准不符的药包材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海德润制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叶全元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21日我局药品监管科工作人员从北京市药品检验所领取了编号为JL1400225的检验报告。其内容为:2014年5月8日我局药品监管科工作人员从北京海德润制药有限公司抽取的标示任丘市天鸿药品包装材料厂生产的口服液体药用聚酯瓶(批号:20131204),经检验,该批产品“溶出物试验”项下“紫外吸光度”项不合格,结果判定为不合格。该企业针对购进的口服液体药用聚酯瓶仅进行了外观、重量、密封性及微生物限度检测,未对“溶出物试验”项下的“紫外吸光度”项进行检测。
违反的法律法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60条
处罚依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6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