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20015 号
案件名称:卜宪文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卜宪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卜宪文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3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51号卜宪文经营的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卜宪文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制售手擀面。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单位还没有开餐,故现场未发现违法经营的食品成品、半成品、原料;卜宪文自2015年5月30日至2015年6月3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制售手擀面期间,违法所得1000元,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案板1个、菜刀2把、碗20个、盘子10个 ,经审批听取当事人无异议的陈述申辩意见使用《查封(扣押)决定书》(京西)食药监食查扣〔2015〕120017号)对上述物品进扣押。根据调查,卜宪文在2015年5月30日至2015年6月3日违法经营期间,违法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00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