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当罚〔2015〕260010号
案件名称:程桂芝(北京胖胖乐快餐店)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案
当事人名称:程桂芝(北京胖胖乐快餐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程桂芝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在2015年1月13日对当事人经营的名为“北京胖胖乐快餐店”的中型餐馆进行监督抽验,抽验样品为“清洗消毒存放于保洁柜内的餐具。我局工作人员于2015年3月17日接到了编号为“京延(2015)第00003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所检项目中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199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处罚依据: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