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20008 号
案件名称:宋红雷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宋红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宋红雷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板桥头条4号院宋红雷经营的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宋红雷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制售手擀面。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小吃店还没有开餐,故现场未发现违法经营的食品成品;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原料、工具、设备:案板1个、菜刀1把、碗10个、盘子10个、西红柿3斤、油菜3斤、土豆2斤。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3月27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宋红雷在北京市西城区板桥头条4号院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制售手擀面的情况属实。该小吃店负责人宋红雷承认在2015年3月25日至2015年3月27日从事餐饮服务期间,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小吃店还没有开餐,故现场未发现违法经营的食品成品;当事人自2015年3月25日至2015年3月27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制售手擀面期间,违法所得100.0元,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案板1个、菜刀1把、碗10个、盘子10个、西红柿3斤、油菜3斤、土豆2斤,使用《查封(扣押)决定书》((京西)食药监食查扣〔2015〕120006号)对上述物品进扣押。根据调查,宋红雷在2015年3月25日至2015年3月27日违法经营期间,违法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18.2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