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41】588号
案件名称:北京张崇英商店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张崇英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27日我局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小关北里217号院内平房)销售的平江县华仔食品厂生产的双飞牌酒鬼素蹄筋和沈阳市汇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豆味牌油炸花生米2种食品进行了抽样检验。2014年9月17日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表明:双飞牌酒鬼素蹄筋,甜2014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DBS43/002-2012《湘式挤压糕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老豆味油炸花生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9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此表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且上述食品当事人已于9月25日前全部销售。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