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10015号
案件名称:广东潮皇食府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案
当事人名称:广东潮皇食府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420064105
法定代表人:周子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6月09日15时00分,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号的广东潮皇食府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抽验,现场抽验2015年06月09日已消毒的5个小碗。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2015年07月10日,接到该批次产品检验报告(No 020-RCSP151161,产品名称:小碗)。检测结论为该批次小碗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1994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2015年7月13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15年7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2015年7月17日经询问调查,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属实。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0条第4款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