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当罚﹝2014﹞01-4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门头沟育红餐厅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门头沟育红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聪
主要违法事实:你单位使用的标称为北京市洁雅康餐具清洗服务中心生产的2014.8.12生产日期的杯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上事实有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I08131103123D)为证。违反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