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260036号
案件名称:朱延明(北京好小子家常菜馆)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未查验其经营资质未索取消毒合格凭证案
当事人名称:朱延明(北京市好小子家常菜馆)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朱延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6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南菜园二区25号楼西侧商业楼的北京市好小子家常菜馆进行监督检查。该企业的负责人朱延明不在现场,由厨师长宋旭贵陪同检查,现场出示该企业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件号为(京食药)餐证字2014110229000350,现场发现外包装无标识的集中消毒餐饮具4箱,宋旭贵仍不能提供其使用的集中消毒餐饮具供应企业的资质和消毒合格凭证。我局于2015年5月11日已经因其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未查验其经营资质,未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的行为进行了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文号为(京延)食药监食当罚〔2015〕260018号,并下达了责改通知书,文号为(京延)食药监食责改〔2015〕260048号。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