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2014〕210008号
案件名称:许洪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具清洗消毒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许洪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15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辛庄村4号路北现场检查发现许洪军经营的超泽康餐具清洗消毒服务中心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具清洗消毒服务活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餐具清洗消毒服务中心经营面积约900平方米,内有用于餐具清洗消毒使用的包装机1台,折合人民币3000元,有4名工作人员正在进行餐具清洗消毒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当事人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7月15日未经许可从事餐具清洗消毒服务活动。根据当事人自述,所有进行清洗消毒的餐具都属于其提供餐具清洗消毒服务的相对人所有,其目前只向分钟寺饺子屋一家餐馆提供过餐具清洗消毒服务,建立了营业期间配送记录,目前已经经过清洗消毒送到餐馆的餐具有96箱,正在进行清洗消毒的餐具有33箱,送到餐馆的餐具每箱收入12元,正在进行清洗消毒的餐具未取得营业性收入,故违法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有1152元,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有115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