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第133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旺谷农副产品综合商店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旺谷农副产品综合商店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1342589-1
法定代表人:刘绪成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3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北京市旺谷农副产品综合商店有限公司的货架上摆放的蒙牛纯牛奶10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2月24日,产品标示的保质期为常温密闭保存30天,已过期2天,三元核桃牛奶4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2月24日,保质期为30天,均已过期2天。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