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第 07-041号
案件名称:闫聪颖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闫聪颖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明光村19号明光村幼儿园食堂检查并于2014年7月30日对当事人闫聪颖调查证实:当事人闫聪颖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7月17日开始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有炒锅1个,菜刀1把,福临门大米1袋(5kg),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营业期间相关性营业收入为500元,当事人经营期间未建账,未纳税。经调查在营业期间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为5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