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58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万柳分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万柳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769004-7
法定代表人:王成
主要违法事实:投诉举报人称2015年05月29日在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万柳分公司购买的2盒鲜竹荪外包装标示该食品包装日期2015.05.28,保质期至2015.05.28,购买的2盒鲜灵芝菌外包装标示该食品包装日期2015.05.28,保质期至2015.05.28,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2015年06月03日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被投诉举报的食品,现场负责人确认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票和实物照片上所示的食品是由其所售,且投诉举报人购买的上述两种食品为其全部进货,销售总价615.60元,当日上述两种食品无剩货。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为了丰富商品种类当事人引进这两种食品试销,目前是按进价直接销售,以上两种食品都还没缴税。经查,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所得为0元,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为615.60元,不足1万元。用于销售以上两种食品的工具、设备,如货架等也用于销售其它商品,不属于违法活动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事发后当事人进行了自查并及时修正了打签模式。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