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第160002号
案件名称:刘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9月17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经营米粉的餐饮服务活动。你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场检查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及原料:菜刀2把、菜板2个、米粉25公斤,其中25公斤米粉价值100元;据当事人供述,营业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为200元,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