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120030号
案件名称:赵建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建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赵建军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加工制售中餐。现场发现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面板1个、菜刀1把,散装面粉3公斤。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营期间采购食品原材料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80元整,现场检查发现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2元整,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10元整,营业期间违法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2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