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第14-004号
案件名称:霍传盼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霍传盼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于2014年05月15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B座一层的“老河间驴肉火烧”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驴肉火烧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切菜刀1把、古船面粉(3公斤)、鲁花牌花生油(5公斤)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查,当事人霍传盼自2014年02月21日开始从事制售驴肉火烧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营业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约为450元,尚未缴税。现场发现剩余原料:古船面粉(3公斤)、鲁花牌花生油(5公斤)价值人民币90元整。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为540元整,货值金额在10000元以下。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6-30


